绥院院发[2008] 1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为规范学生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课程考核。在校学生参加的学校组织的其它社会类考试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违纪认定及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核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违纪:
1.在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向他人借用考核用品或借给他人考核用品。
2.故意拖延时间在考场内逗留。
3.离开考场后未经允许擅自返回考场。
4.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
6.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
7.考前发现在桌椅、墙面上抄写与考核内容有关文字。
8.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0.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1.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2.帮助他人传递纸条等规定以外的物品。
第五条 考生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经监考教师警告无效后:
1.清离考场
2.发生第四条第1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警告处分。
3.发生第四条第2-4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严重警告处分。
4.发生第四条第5-12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记过处分。
5.对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章 作弊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核作弊:
1.闭卷笔试考核中携带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科目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他人试卷、答卷。
3.抢夺、盗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核过程中组织作弊或使用电子设备或现代通讯设备(手机、传呼机等)。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核或代替他人参加考核,由他人代替答卷或代替他人答卷。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题签。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
第七条 考生在考核过程中发生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发生第六条第1-2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留校察看处分;
2.发生第六条第3-7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行为人开除学籍处分;
3.对其它作弊行为,若作弊行为认定为伙同他人实施的,给予行为人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上书写非法言论。
2.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学生考试条例》(绥院院发[2005] 13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